重庆高院判决:郭家富及其公司对外授权使用“家富富侨”商标构成违约,应立即停止
2011年10月25日,我司与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郭家富签订《注册商标转让合同》,依据合同约定:家富健康产业公司向我司转让包括“家富富侨”[商标注册号4239656(43类)]、“家富富侨”[商标注册号4239657(44类)]在内的共14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。
合同签订后,家富健康产业公司及郭家富不但不配合我司办理商标过户,反而继续冒充商标权利人,擅自授权他人使用“家富富桥”商标。2020年1月16日,我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家富健康产业公司及郭家富停止侵权。2020年10月29日,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(2020)渝05民初674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判决:家富健康产业公司立即停止向第三方授权使用“家富富侨”商标的违约行为。2021年4月8日,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(2021)渝民终81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判决:驳回家富健康产业公司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鉴于以上情况,我司特向各商户郑重声明如下:
1、我司为“家富富侨”商标唯一合法的权利人,任何未经我司合法授权而擅自使用“家富富侨”商标的行为,均属于侵权行为。
2、请停止向家富健康产业公司、郭家富本人、郭家富名下其他公司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《加盟协议》并支付加盟费用,以免造成经济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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